A公司是一家设备制造公司,2012年当地政府进行招商引资,由政府牵头,A公司、B公司与政府签订了三方协议,由A公司购买B公司60亩的土地,签订时间为2012年,A公司款项己全额支付,A公司从取得房产开始就一直未进行生产经营,A公司至今未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2022年4月份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100万元。
2022年4月起,国家税务局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开始实施,要求企业申请退还留抵退税,退税后,税务下户核实,发现A公司2012年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未缴纳,A公司经营者解释,这块地的目前产权还不属于A公司,由于政府及B公司的原因,导致房产证,土地证一直无法取得,目前房产证及土地证都还没办理,房产也未验收,故以上税费未去缴纳,待取得证件后,再进行缴纳,主管税务机关驳回A公司的诉求,A公司经营者找到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咨询,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缴纳主体是谁,纳税义务时间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关于房产税问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税务又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文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土地使用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以上条款,主管税务局又根据A公司、B公司及政府签订的三方协议,认定A公司按合同交付的时间为纳税时间即2012年,A企业是属于房产代管人,不论A企业是否取得房产证及土地证,只要是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则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知,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并不是应否缴纳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的必要前提,只要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的用地,就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A公司是属于房产及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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