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转免税项目进项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其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文件出处分别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年36号公告。
两个文件规定略有出入,但不影响具体执行政策。原则性规定两者都有,但财税2016年36号公告规定更具体,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业务指导作用。
重点对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解读。
以上的条文需转出对应的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换言之,只要不是专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就可以不用转出进项税了。
如果是应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中途转变性质专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简易征收项目,则需要转出进项税。
具体转出的计算方式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A企业一套厂房用于精加工加工槟榔,且该厂房涉及的进项税已经抵扣,后因企业管理原因,无法继续生产槟榔,而该企业承包的茶山达到生产规模条件,该套厂房转而生产初加工茶叶,由此产生了由应税项目转向免税项目,则该公司按照规定做进项税转出,以该厂房的会计账面净值为基础进行进项税转出。
如果该生产企业不是自己种植的茶叶,而是通过购买的鲜叶或者茶青进行初加工形成的毛茶,则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则该项行为适用增值税低税率。
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转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处理
举例: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加。某自己种植茶叶并生产初级茶叶的公司,购买了一套制茶设备和兴建了厂房,那么如果该公司只制作粗茶,不制作精茶,则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货物,是增值税免税的项目,那么厂房和设备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这里有一个细节问题,一旦申报上体现了只有免税收入,那么肯定是要做进项转出的。
如上文所说,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是可以可抵扣进项税的,但专用于免税项目则不可以。
在税法相关文件中,对将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固定资产转用为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默认为这种情形下,已转出的进项税不再进行抵扣。
一个税务上的筹划
对于投身乡村振兴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且目前只有免税项目的企业,但将来可能在产品线上进行延伸,从初加工到精加工的,或者另扩生产线的,那么提醒建议:
一是注意免税的条件,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注意是自己直接种植或者饲养的原料,不是购买来的原料,二是要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初级加工产品目录要求。
在初次投入生产时,增加一个应税项目,使得进项税形成留抵,慢慢消化。
需要提醒的是,兼营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应分开核算,除了固定资产之外的购进货物,应税项目部分可以通过计算抵扣。
一个探讨:
对于专用于免税项目但转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前期已取得进项税但做进项税转出的情形,转应税项目后,是否能按照应税项目转免税项目做进项转出那样,进行资产净值下的计算,然后进行继续抵扣?
如此是否对解决存量存在的专用于免税的固定资产转应税项目进行一定的税负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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